对起诉离婚的原告限制条件 1、离婚的提起,南开起诉立案,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,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当事人的身份提出离婚,比如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。 2、提起离婚的一方,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,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离婚。 3、根据 《民事法》百二十四条的规定,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,河北起诉立案,不予受理。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,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,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,但被告起诉的,不受此限。 4、男方不得起诉的情形: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,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女方提出离婚的,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在此限。
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
因胁迫结婚的,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,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;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,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。
以上所规定的“一年”不适用时效中止、中断或延长的规定。
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,河西起诉立案,必须在离婚的同时提出;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,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,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;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,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,二审期间提出的,起诉立案,人民应当进行调解,调解不成时,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。
夫妻感情确已 调解无效是离婚的法定理由离婚法定理由,也叫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,是准予离婚的根据。中国《婚姻法》(修正案)第32条第2款规定:“人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”这一规定说明,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,是否准予离婚,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,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。可见“感情是否确已、调解无效”是人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。它有两层含义: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,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;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或没有完全,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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